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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投资促进政策简介

德国投资促进政策简介

  • 分类:各地法律法规
  • 作者:pmo03d2a1
  • 来源:驻德国经商参处
  • 发布时间: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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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外资在德国享受国民待遇德国没有专门的《外资法》,外国投资者基本享受国民待遇。德《对外经济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对外经济交往……原则上是自由的。”因此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外国资本投资德国原则上没有限制,与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须对投资者个人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

德国投资促进政策简介

【概要描述】外资在德国享受国民待遇德国没有专门的《外资法》,外国投资者基本享受国民待遇。德《对外经济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对外经济交往……原则上是自由的。”因此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外国资本投资德国原则上没有限制,与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须对投资者个人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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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在德国享受国民待遇

德国没有专门的《外资法》,外国投资者基本享受国民待遇。德《对外经济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对外经济交往……原则上是自由的。”因此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外国资本投资德国原则上没有限制,与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须对投资者个人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和核垃圾处理项目。

但是,在德国从事某些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例如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等。来自中、俄等国具有国家背景的外国投资主体并购涉及德重点行业和企业,参股比重超过25%的也须接受政府审批。另外,在德国从事某些手工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技师证,或者投资者须雇佣拥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

二、德国地区性投资促进政策简介

德国政府将促进投资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德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在德投资的国内外环境,同时在欧盟地区政策的框架下,对投资德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一定的资助补贴。这种促进投资补贴是欧盟地区政策的重要内容。欧盟《地区发展国家资助法》和德国《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法》明确规定,国家资助的重点是欧盟/德国境内结构弱势地区,以增强该地区的经济实力,消除发展差距,改变地区结构,提高竞争力,扩大就业,跟上整个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欧盟2006年初通过的《地区发展国家资助法》修正案,国家投资促进的重点是欧盟各国中占总人口32.2%的不发达地区,其中包括德国东部地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些促进措施是以地域为导向的,所以不论是欧盟境内或境外投资者,只要在欧盟划定的欠发达地区投资都可以享受这些补贴。此外,欧盟在全境实行统一的投资促进政策,如果前提条件相同,在欧盟任何地区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一致的。德国投资促进措施必须符合欧盟的统一政策,并受到欧盟竞争委员会的监督。

除了上述以地区政策为导向的投资促进资金,欧盟和德国还有一系列促进基金,比如欧盟的第八个促进研究、技术发展和展示框架计划(又称“地平线2020”,2014-2020年的预算为702亿欧元)、欧盟农业资助计划(2016年预算为430亿欧元,约占欧盟总预算的30%)、德国高科技促进项目(2010-2013年已投入270亿欧元)等。这些资助虽然不是针对投资者,但如果投资者是在高科技或者农业领域投资,除了投资资助,还可以在这些促进计划中得到优惠。

(一)资金来源

德国地区性投资促进资金由欧盟、德国联邦政府和各联邦州政府按比例出资组成。根据旨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德《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1969年),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是德国联邦和各地方的共同任务,联邦政府按照不同等级来划分落后地区,以投资补贴、贷款和财政担保等形式鼓励企业到德国欠发达地区投资,企业按照地区等级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1、欧盟层面

欧盟结构基金(EU Strukturfonds)项下的欧盟地区发展基金(EFRE)和欧盟社会基金(ESF)。EFRE作为主体部分,重点用于资助企业投资活动。ESF是欧盟的就业政策工具,主要促进企业资质培训、在职培训以及就业。在2007-2013年的资助周期中,EFRE和ESF基金总的预算金额为3461亿欧元,德国获得了263亿欧元,其中150亿欧元用于德国东部地区。

2、联邦层面

根据德国2007投资补贴法,德国联邦政府设立“投资补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充资助在德国东部地区的投资。该项目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2013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颁布“投资——补贴风险资本”计划,私人投资者(天使投资人)投资成立10年以下的创新型小企业,每年可获得20%(最多25万欧元)的补贴。该补贴不再局限于东部地区,而是面向全德国。2015年9月,联邦政府决定累计出资约20亿欧元鼓励、扶持风险投资。

3、各联邦州

主要指德国“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共同任务”计划。按照现行的实施方案(2014-2020),在接受补助地区居住的人口约占全德人口的26%。投资者按照D区、非预定区域C区、预定区域C区、近波兰边境地区四个级别享受不同级别的资助额度。其中,近波兰边境地区资助力度最大,小企业最高可获得40%的资助,中型企业最高可获得30%的资助,大企业最高可获得20%的资助。

(二)资助措施

德国的投资促进措施主要表现为减少企业的资本支出和经营成本两种方式。为减少资本支出,企业可享受现金补贴、低息贷款和信用担保等投资促进措施。企业从中获得的现金补贴金额、低息贷款和担保通过一定方式计算出的好处相加,最高资助比例可达资本支出的50%。为减少经营成本的投资促进措施主要包括就业资助和研发资助,这部分的资助最高可达经营成本的30-80%。

(三)申请程序

资助类别

申请时间

申请递交单位

获得资助时间

投资补贴

与缴税单同时填写投资申请

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下一年年中

投资补助

投资开始前申请

州发展银行

提供采购发票后

优惠贷款

投资开始前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商业银行

批准后

担保

投资开始前申请

向作为担保者的担保银行/州/联邦财政部

批准后

招聘补贴

签订雇佣合同前或培训开始前

当地劳动局

批准后或招聘后

研发补贴

研发项目开始前申请

欧盟、联邦和各州有关机构

批准后


三、投资促进机构设置和开展工作情况

德国在涉外经济管理方面以官方的联邦经济与能源部为主,辅以半官方的工商大会以及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其中联邦经济与能源部是德国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德国对外经贸基本政策,但并不对外国投资进行专门管理。德国联邦银行负责对外国投资进行统计,联邦外贸与投资署(GTAI)及联邦各州经济促进机构为前往德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相关服务。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是德国的官方经济促进机构,在全球50多个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旨在为德国企业提供海外市场信息,同时在海外推广德国的投资优势,并为有意在德国投资的外国企业提供信息与服务。该机构的另一个工作重点是促进包括柏林在内的新联邦州的经济发展。一旦投资者可以明确在哪个联邦州投资,该署将会把相关咨询服务转给地方投促机构接手。

各联邦州、市均设有专门的经济促进机构,促进投资是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经济促进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介绍、投资咨询、协助成立公司、协助寻找办公地点、协助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协助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助拓展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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